蒙通社乌兰巴托2月2日电,根据蒙古国《税务总法》及转让定价相关规定,纳税人须申报与关联方之间的跨境和境内交易。转让定价申报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关联方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交换商品和服务、转移无形资产、减少税基、转移利润和洗钱等行为。
《税务总法》第37条规定,“关联交易的条件与独立交易的条件不同,导致税基减少的,应当增加税基,增加的金额等于税基减少的差额,并追缴相关税款。” 企业应当自行识别其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并在每年年底向税务机关报告。
转让定价报告的类型包括:
转让定价年度交易报告: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内部转让定价报告: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总体转让定价报告: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国别转让定价报告:适用于合并财务报表销售收入达到或超过 1.7万亿图格里克(约 4.85亿美元)的跨国企业集团中,设在蒙古国的母公司或其他被指定的法人实体。
股东及关联方信息、金融交易、与无形资产转让相关的交易;集团及其成员的直接和间接股权结构、主营业务、销售、采购、供应渠道、用于创造附加值的主要资产、集团及其成员所承担的职能与风险、影响本财政年度结构性变化的重大交易信息;集团及其成员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及其权属结构,以及与无形资产相关的转让定价政策;集团内部发生的金融交易及相应的转让定价政策;集团、集团成员或纳税人在财务和税务方面所采用的政策;与其他国家税务机关签订的单边或双边预先定价协议等相关信息。由于转让定价报告涉及信息范围广、专业性强,建议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编制报告,以有效防范税务风险。
未按期提交转让定价报告的罚款如下:
- 未提交转让定价年度交易报告的,处以关联交易总额 2% 的罚款;
- 未提交内部报告或总体转让定价报告的,处以关联交易总额 3% 的罚款;
- 未提交国别报告的,处以关联交易总额 4% 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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